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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网约车规定的户籍条款

昨日(2016年10月8日)北京发布《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说是征求意见稿,其实了解政府立法规则的人,大概都知道,其中的主要条款是不可更改的了。这其中我推断就包括有关驾驶员户籍的规定,即征求意见稿的第八条,该条第一项即规定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滴滴的呼吁

征求意见稿一出,即引发社会强烈争议,滴滴出行在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发出商榷意见,呼吁修改户籍限制条款。滴滴重点分析了户籍条款(一同提出的还有车辆限制条款)所产生的消极社会后果,其要点为:限制了营运人员和营运车辆的进入;影响了社会就业;增加消费者成本;不符合国家新经济政策等。 

三、北交委的回复

针对社会对于户籍限制条款的质疑,北京市交通委也在第一时间给出回复(可见户籍条款是北京市官方必须坚持的),毫不掩饰的披露了征求意见稿户籍条款的立法目的:设置户籍门槛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北京人口无序增长,也就是筑起北京限制外地人口进入的防火墙。

四、被忽视的法律原则

审视滴滴出行反对户籍限制的意见和北京市交通委力挺户籍限制的意见(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滴滴出行作为社会主体发表对于立法的意见,是其正当权利的行使,而北京交通委作为政府机关,本应是相关立法的中立方,在立法征求社会意见阶段,亲自出面为立法辩护,是不符合现代立法规则的),其所运用的论证逻辑是相同的,即功利原则。也就是从不同利益主体的角度,来提出立法意见。滴滴出行,是基于企业功利,北京市交通委是基于政府功利。当然各自挥动的都是社会利益的旗帜。但是两者都没有提及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平等原则、经济自由原则。

关于平等原则,即使中国的普通老百姓也算是较为熟知了。而对于经济自由原则,除了经济学界站在企业的角度进行论述之外,少有人在法律层面提及。所谓经济自由原则,就是每一个社会主体(自然人和自然人组成的群体)都有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由,没有正当法律理由,不得限制社会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构成社会主体的自然人,都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而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其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权。考虑到生存、发展对于一个社会主体的重要性,经济自由权属于一个社会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其重要性超过了其对于政治权利的需要,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说,政治权利可以剥夺,而经济自由权利只能限制,而不能剥夺。

社会主体的经济自由与平等原则相结合,要求一个国家、政府的立法,不能设置对于特定民族、种族、社会群体的经济自由限制,不能限制某一特定的社会群体进入特定的职业范围,这又延伸出经济自由的下位原则:职业自由。也就是说在一个现代文明社会里,不能通过立法限制某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进入某一特定职业领域。当然处于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考虑,可以设置进入特定职业领域的门槛,但是这种限制绝不能是因一个人所归属的特定社会群体因素,否则就属于对于基本权利的侵犯。

经济自由原则,以及由此衍生的职业自由原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宪法原则。我国宪法虽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不能说没有相应体现。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享有劳动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上述两条规定相结合,至少在我国职业自由原则,是得到宪法确认的,也就是说职业自由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任何法律、法规如果出现针对于特定社会群体的职业权利限制,都是违反我国宪法,更遑论一个地方行政部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了。

五、功利 > 原则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政府主导一切的社会,而政府的政策措施,其考量点首先就是政治便利主义原则,这是功利主义在政府行为决策中的体现:政府功利主义。改革开放以来,历届领导均提倡依法治国,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常常还是摆脱不了“不管黑猫白猫,逮住老鼠就是好猫”的功利主义缠绕,于是所谓的法治,就变成了政府主导的功利主义法治,这种法治强调社会公众对于政府立法的被动接受,而立法则重视利益考量,更确切的说是政府便利主义的考量,很少顾及宪法的基本原则。

有关网约车规定中的户籍限制条款,尽管引发了强烈争议,但是我相信,该条款是不可能在正式文件颁布时取消的,因为说到底,在这个问题上,决定立法者选择的仍是高度的政府功利主义考量,而非法律的基本原则。在此背景下,网约车很难撞破那道坚硬的户籍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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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孔德峰

61篇文章 5年前更新

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社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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