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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为什么写这篇短文

 

    因为一直信奉老祖宗孔先圣的话“未知生,焉知死”,所以,我这个人对于死后是升天堂,还是下地狱,一直是不太在乎的。不过,暂时我还没有进步到,把自己的身体视同于一个皮囊,一旦生命没有了,便可以任由别人处置的境界。所以,看了一则妻子发扬大公无私的精神,把猝死的丈夫器官捐献出来,救死扶伤的故事,我还是觉得有点突兀了。而查阅法律规定的结果发现,原来我们每个人要是一不留神,还是真有死后被道德高尚的妻子、儿女,捐出去的危险。感慨之余,觉得有些话要说了。

 

一、一则我不感动的小旧闻

 

    其实,这算是一则旧闻了,因为媒体的报道的这则故事是发生在两天之前了。

    故事大概是这样的:42岁的广东韶关仁化男子黄林明(做装修散工),中秋节前突发脑出血,因抢救无效进入脑死亡状态。为了纪念丈夫,在广州打工的妻子刘女士,携三个未成年子女,含泪做出捐献器官的决定。

    原本计划捐献器官手术安排在9月17日上午,然而,当天早上,在为他吸痰时,医生发现他竟然在咳嗽。这种异常现象引起医生的警惕,器官捐献手术的程序立即被中止,院方马上重新进行了会诊。然而,一度的病情波动,并没有带来亲人期盼的“生命奇迹”。9月18日中午,黄林明走完42岁的人生,留下患有糖尿病的妻子和最大15岁、最小12岁的三个儿女。12岁的小女儿无法接受这一切,哭着哀求“医生再救救我爸爸”。

    最终,深明大义的妻子兑现诺言,为丈夫完成“助人到最后一刻”的遗愿。黄林明不幸去世,捐献出一个肝脏、一对肾脏、一对眼角膜,将令3人重获新生,2人重见光明。

     可能是为了体现,捐献不违背丈夫的意愿,媒体还特地报道:刘女士说,黄林明平时是一个乐于助人的热心人。发生意外前,他也曾在其他亲人离世时谈起过捐献器官的想法。

 

二、我的遗体谁说了算

 

    上面的这个捐献故事,尽管一再用“深明大义”之类的词,来表扬作出捐献丈夫器官的妻子,不过我看完后,从一个法律人的职业敏感上,还是觉得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在丈夫处于脑死亡的情况下,医生可以进行器官捐献手续吗?其次,是即便是丈夫已经死亡,妻子就可以“深明大义”的以丈夫的遗体,来做慈善吗?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注意到报道中有三处表述,值得注意:第一处是说丈夫处于脑死亡状态;第二处是说原计划手术安排在9月17日;第三处说9月18日中午丈夫走完了人生。尽管我国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死亡的标准,但是司法界、法学界以及多数社会公众均认可心肺死亡说,又称综合说,即认为停止心脏跳动、停止呼吸综合起来作为认定死亡的标准。如果以此标准认定,上述故事中丈夫处于脑死亡状态,并不能认定为已经死亡,在此情况下切除其身体器官,实际上是犯罪行为。另外,从道德上说,当丈夫心脏还在跳动时,妻子作出决定,把丈夫的器官捐献给另外一个人,也不见得是“深明大义”吧!

    关于第二个问题,如果丈夫已经死亡,妻子有权决定遗体的处理吗?我直觉上认为是不可以的。遗体又不是财产,不能继承,妻子凭什么可以处置不属于自己的遗体呢?当然,文中也提到丈夫生前有捐献的想法,不过这也是妻子的事后的口述,真伪怎么确定呢?不过,当我查找过法律规定,却发现是我错了。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也就是,除非一个人活着的时候,明确表示不同意死后捐献器官,那么其近亲属就可以决定捐献其器官。

    上述规定事实赋予了一个人的近亲属决定其遗体的处置权。之所以这样说,是基于以下的分析:

    首先,一个人通常情况下不会想到,要对于自己死后的遗体作出如何处置的书面意思表示。因为在常态的社会环境下,一个人的遗体是不会被近亲属做捐献处理的。因此,一个人即使不希望自己的遗体被捐献,他也不太可能预先向自己的近亲属表示,不同意捐献。

    其次,即便一个人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但是如果近亲属决定捐献,近亲属完全可以隐瞒死者生前的意思表示。这一点和遗嘱继承不同,因为遗嘱继承人处于自己的利益,当然会拿出死者的遗嘱去主张权利。

    综合起来说,根据国务院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一个人的遗体该如何处理,实际上不是自己说了算,而是自己的近亲属,具体的来说是老婆、孩子、父母共同说了算。而当这些人的利益高度一致,或者说,某些人无能力表示反对时,可能就是老婆、孩子、父母中的某一方说了算。

 

三、遗体归属的伦理

 

    看了这个《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我忽然有一种悲凉的感觉:原来我们活了一辈子,财产固然带不去了,连身体这个“躯壳”也有可能被“深明大义”的处理掉。而当我查阅资料,探究为什么法律这么规定时,据说理由是这样的:这个规定实际上采纳了医学界的主流意见,主要是为了方便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医疗用器官短缺问题。更进一步说,是为了倡导一种据说是“高尚的伦理价值”:救助他人的生命。

    虽然我不是一个“深明大义”的人,但是我还是认同救助他人生命,是一项高尚的伦理价值。不过即便是我认同上述伦理价值,但是我还是要反对,以剥夺一个人对于自己的“遗体”决定权的方式,去实现这个高尚的伦理价值。因为这样做是基于一种霸道的“不道德”意识观点:强制别人做好事!我更反对这个规定背后隐藏的一种“非人伦”的观点:将一个人的遗体等同于“遗产”来处理。

    1.遗体不是遗产

    一些“唯物主义者”将其庸俗的物质主义理念,推到了一个极致:认为人死后就没有了权利,所以他的遗体就是一个物质的存在。但是客观的现实是,没有人会将人的“遗体”,视为一个死亡小动物的躯体。而且这个世界的绝大多数人,也非常在意自己的死后躯体安排,把这视为自己死后尊严的一部分。而上述《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问题在于,忽视了遗体对于一个人的尊严价值,将遗体的处理权完全赋予了死者的近亲属,这实际上是将“遗体”等同于了遗产。这种极端唯物主义的法律规定,在我看来是非常不道德的。

    2.捐献他人遗体是不道德的行为

    救助他人,是一项高尚的道德行为。但是这也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作出救助行为的人,必须是通过牺牲自己的利益。如果是牺牲他人的利益,来实现救助另一个他人,这实际上是打着道德的旗帜,来做对于死者不道德的行为。

    这里我们再看本文所引用的那则“旧闻”。我认为这篇文章对于妻子“深明大义”赞扬在价值基点上是存在问题的:如果丈夫生前明确提出捐献器官,那么“深明大义”的丈夫,妻子的行为是为了完成丈夫的意愿;如果丈夫生前未提出捐献器官,那么妻子的行为是以丈夫的“遗体”博得自己的利益(包括社会名誉),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谈不上“深明大义”。

 

结论:法律要学会尊重个人

 

    现代法律的精神在于维护个人的正当权利,道德的价值在于鼓励一个人基于自愿的利他精神,这两者的价值追求不能混同。但是基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我们的主流文化常常忽视对于个人正当权利的尊重,与此对应的是对于某种道德价值的绝对化倡导。在器官捐献问题上,一方面,我也认可个人如果自愿捐献器官救助他人,是一项高尚的道德行为,应该予以倡导;但是另一面,更要尊重个人的自主权利,不管是为了多么高尚的事业或者价值目标,都不能成为剥夺个人权利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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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遗体谁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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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孔德峰

61篇文章 5年前更新

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社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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