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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23日,郑州航空港区一名广告牌安装工人在执法人员将施工用梯子带走后,从三楼顶部顺着绳索滑下楼时不慎坠亡。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回应称,初步处理决定对几位执法人员免职、停职处理并配合警方调查。
事件发生后,媒体纷纷关注了事件,均作了内容上大同小异的报道和评论,其基本的观点是认为城管从现场抽走暂扣梯子的行为导致了一名施工人员坠楼死亡,一些法律专家还声称城管人员构成过失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对此,孔律师不敢予以苟同,故撰写此文,并预测此文一旦发表,将受到舆论拍砖。
 
事件概述
 
整合媒体报道,基本事件如下:
23日,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客运站北50米处,两名广告牌安装工在一企业三楼顶安装户外广告。后因属违规施工,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令两人将广告牌拆除,并将施工使用的三轮车和梯子从现场带走暂扣。一名施工人员从三楼顶部顺着绳子向下滑时不慎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两名施工人员系湘鑫图文广告老板刘某的雇员,其中死者欧某是其店里广告牌安装工人,31岁,湖南新化县炉观镇青山乡人,自2017年以来一直在其店里打工。事发前几天,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一名吴姓负责人找到她,称要制作广告牌,安装在附近不远一座三层建筑楼顶。广告牌共10个字,需在楼顶焊接铁架后将钛金字安装上去,收费3000余元。23日早10时,欧某及另一个员工出发安装,下午16时30分,欧某给湘鑫图文广告老板刘某的妻子欧燕打电话告知,城管来了,说没有办理安装许可证,必须把广告牌拆了。有目击者告诉她,在没有梯子的情况下,欧某下不来,就用绳索从楼上滑下来,过程中不慎坠落死亡。欧燕还称,根据工人安装广告牌的楼对面一家饭店的监控显示,城管将梯子抽走的时间是17时08分。大约18时许,欧燕接到通知,欧某坠楼了,后救护车赶到确认欧某已无生命体征。
 
媒体‘’误导‘’
 
上述事件发生后,在各家媒体大同小异的报道中,均称是城管的抽梯行为导致了安装人员坠楼死亡,比如,媒体使用了诸如此类的标题:郑州一城管抽走梯子致施工人员坠亡 涉事队员被停职;郑州一工人违规装广告牌 被城管“抽梯”后坠亡。上述报道,根据城管抽梯的时间和安装人员坠楼的时间,作简单的因果关系连接,从法理上来看,是不当的。
 
法律分析
 
媒体记者作为事件发生的报道者,其所撰写的报道,既包括了事实判断,也包括了是非价值判断,这里的价值判断,可能是道德性判断,也可能涉及法律判断。就本文所涉及的事件报道来看,其中所谓“致死“判断,涉及到对于城管人员的法律责任认定,属于法律上的判断,所以必须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不是基于朴素的常识逻辑。
从本文根据媒体报道所还原的事实来看,城管抽走梯子时,安装人员尚在楼顶,抽走梯子行为并非发生在安装人员使用梯子的过程中,不会导致危及安装人员生命安全的后果。此时,安装人员面临是如何下楼的问题,在如何下楼问题上,安装人员实际有理性判断的可能,也有选择安全下楼方法的自主权。从报道看,安装人员和雇主的电话是一直畅通的,也一直保持着联系,作为雇主也有义务及时提供设备,并指导安装工人采取安全的方式下楼。因此,综合事件的场景事实,城管抽走梯子与安装人员坠亡之间,存在安装人员采取安全方式方法下楼的选择自由,据此,从法律上分析,城管抽走梯子与安装人员坠楼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城管抽走梯子与安装人员坠楼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显然,媒体报道称城管的抽梯行为导致了安装人员坠楼死亡,这一法律性质的判断是不准确的,也带有误导的性质。由此进一步得出的结论是,一些法律专家称,城管人员可能涉嫌过失杀人,也是非常不严肃的观点。
 
后续
 
今日媒体的跟踪报道,郑州市公安局回应称,警方将违规设置广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刑拘。记者从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确认,被刑拘人员系湘鑫图文广告店负责人刘某。
对此,孔律师注意到,被刑拘的湘鑫图文广告店负责人刘某的妻子欧燕质疑,"就算安装的楼顶广告未办理许可证,也是甲方的(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事情,梯子是城管拿走的,为什么要抓我丈夫?"她的这一观点,得到了不少舆论的支持。
其实,上述欧燕的观点是基于朴素的普通人意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作为广告牌制作安装企业,有义务审查委托人是否办理许可证;第二、不管城管抽走梯子是否妥当,是否合法,如前所分析,并非导致安装工人坠亡的法律上的原因。因此,如果欧燕及其将来可能委托的律师,如果从上述非法律观点出发,为其丈夫刘某寻求辩护,乃至于发动舆论,是误入歧途的。
关于湘鑫图文广告店负责人刘某是否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核心点还不在于他是否接受了非法委托,指示员工安装广告牌,而在于在城管抽走梯子后,其是否指示安装工人采取了危险的方式下楼。对此,需要看后续的报道。
 
结语
 
孔律师之所以撰写此文,是为了再次申明其一贯的观点,法律是一个专业问题,无论是媒体记者,还是涉及案件的当事人,均应该听取专业的法律意见,而不是听从朴素的生活观念。而作为法律工作者,也应该本着专业精神发表对于公共事件的法律观点,不可误导社会,更不可误导当事人做出错误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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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孔德峰

61篇文章 5年前更新

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社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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