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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217日)一名叫臧启玉的律师在公众号上贴出湖南双峰县禁燃领导小组的一篇公告,内容为大致为两名当地人违反禁令燃放烟花爆竹,禁燃领导小组称已经对二人立案侦查,欢迎公众举报,并承诺举报有功者给予一万元的奖励。针对这份公告,臧启玉律师冠以“百姓除夕放鞭炮被全城悬赏追捕,湖南双峰县权力任性目无法治”的文章标题予以批判,随后知名评论人陈杰人也发文予以支持,称双峰县政府收获了一次“人神共愤的骂名”。再随后,双峰县官方“认怂”,上述公告未经审批程序,多处“用语不妥”,造成了不良影响,宣布撤销公告。

对于湖南双峰“悬赏追捕放鞭炮者事件”,可以说批判双峰官方违法的观点,获得舆论的一边倒支持,应该算是大获全胜。此时提出不同意见,颇有不识时务,遭人拍砖之虞。不过孔律师的“求真”个性,导致其仍然认真的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该事件从法律的角度,作出一个自认为理性的梳理和评判。

先看“公告”

落款为“双峰县禁燃领导小组城西执法组”的“公告”内容如下:

2018216日凌晨零点八分左右,在万都美尚小区六、七栋电梯一楼出口外坪,有一男一女违规燃放鞭炮,造成不良影响,县委主要领导已批示,由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欢迎知情人士积极提供线索,早日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对因提供有效线索,促使及时破案者,重奖现金人民币一万元整。

且看批评意见

针对上述公告,臧启玉律师在题目为百姓除夕放鞭炮被全城悬赏追捕,湖南双峰县权力任性目无法治,表达了如下基本批评意见:

第一、将燃放鞭炮定性为违法行为是错误的。其理由为,双峰县作为一个县级城市根本没有立法权,两市民放鞭炮违反的是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不能上升到定性为违法行为。

第二、县委领导过于权力任性。追捕放鞭炮的两市民是县委主要领导批示的。完全忽视了法律的作用,是权力任性的恶作剧。

    第三、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是行政胡作为。市民燃放鞭炮够不够立案标准,这应该由法律规定,不能由领导说了算,市民放鞭炮,消极影响不过是打扰别人休息、污染环境,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如今全城搜捕,实在是目无法纪的行为。

第四、发动群众举报群众是丧失人性的行为。为了实现县委领导的批示,四部门竟然公开悬赏一万元发动群众举报,这无异于发动一场恐怖活动。

知名评论人陈杰人在他的公众号上发表题为“”的文章,要点概要如下:

首先,立案侦查破案是刑事诉讼的专用术语,用到这里极为不妥;

其次,禁止燃放的政策只是双峰县委县政府制定的,从来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公民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行为顶多只能说是违规行为违禁行为,公告称“违法分子”,是对公民名誉和尊严的侵犯;

再次,要燃放者主动投案自首,也是滥用刑法概念,因为自首是针对犯罪问题的专用法律概念,在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行政违规或违法者的类似意思表述,都不用投案自首

 第四,公号中还提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通常是针对那些严重犯罪者所用,用在公告里,反映了领导们的“打击思维” 。

第五,对如此轻微的违规行为,双峰县的官员将监控视频中的公民影像资料清晰地截图公告,滥用权力,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

综合以上两位批评者的意见,其基本意见是一致,即燃放烟花爆竹不是违法行为,双峰县官方滥用权力。针对“违规行为”如此大动干戈,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孔律师带你查法律规定

总结上述一位法律人和一位准法律人的批评意见,双峰县官方发布的这份落下“人神共愤的骂名”的公告涉及两个问题:第一、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第二、双峰官方发布公告的行为是否合法正当。

先看第一个问题。据两位(准)法律人士主张,双峰县官方禁止燃放烟火爆竹是“土政策”,不是违法行为。果真如此吗?孔律师认为,但凡面临法律问题,还是要先查查法律规定,这是法律人的最基本要求。

关于烟花爆竹燃放问题,孔律师检索到了国务院的一份行政法规,名称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文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颁布于2006121日,由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发布,自颁布之日实施。也就是早在2006121日之后,我国就有关于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该条例第五章是关于“燃放安全”的规定,该章节第28条内容如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根据上述规定,双峰县人民政府当然有权利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也就是说,双峰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基于国务院的立法授权,具有法律规定的性质,不仅仅是所谓的“土政策”。

我们接着再看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其第2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依据上述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不是什么含义模糊的“违规行为”。(说实在的,孔律师作为法律人,也不知道两位法律人、准法律人口中的“违规行为”是什么含义)从性质上说,上述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该受到治安处罚,而不是所谓的公安机关只能批评教育,否则就是公安机关滥用了权力。

公告的发布机关和措辞确实存在不当

但是不可上纲上线的“过度”批判

如前所分析,关于第一个问题,公告中涉及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其答案的确定的,就是违法行为。那么,我们接着讨论第二个问题,双峰县官方发布公告的行为是否合法正当。

首先,孔律师认为,公告的落款确实存在问题,公告涉及的违法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是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双峰县官方以临时机构“禁燃领导小组”的名义发布公告,在主体上是不合法的。

其次,公告的措辞确实存在不当。所谓“立案侦查”、“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绳之于法”之类的说法,一方面混同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区别,另一方面也带有非法治思维的政治宣传色彩。

但是孔律师认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确实属于违法行为。违反者里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燃放人找不到的情况下,官方希望知情人举报违法者,也属于正当行为。在违法者尚未找到,公安机关也未给予任何治安处罚的情况下,指责官方目无法纪,甚至称“发动群众举报群众是丧失人性的行为”,则有些渲染过度,缺乏必要的客观性了。

 

多说几句

第一点,关于法律规定的理解。

法律严格的称谓和不严格的称谓。严格的称谓“法律”,在专业上又称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的立法成果。不严格称谓的“法律”,又称广义的法律,常常和规定联合使用,即我们通常称的“法律规定”,泛指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本争议事件中,国务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严格的说,属于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上仅次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强制约束力,是毫无疑问的。根据上述条例的授权,在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立法权”,因此,在该授权范围内,双峰县政府发布的禁燃规定也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在这点上,似乎一些法律人也没把问题搞清楚。

第二点,关于法律人的思维习惯问题。

法律人作为职业群体,每一个个体都应该养成法律思维习惯,这是孔律师一直所倡导的。所谓法律思维,一是证据思维,一是规范思维。所谓证据思维,就是遇到争议事实,先看证据,把事实搞清楚,不要妄发言论;所谓规范思维,就是遇到争议的行为是否合法性判断,先把相关法律规定查阅清楚,不要凭感情发表意见,不要轻易使用正义、道德之类的不确定直觉作为判断、论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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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孔德峰

61篇文章 5年前更新

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社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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