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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啰嗦几句

针对福建漳浦县抓小偷涉罪,我昨天发了篇言辞不太客气的文章,得罪了一群相关人士。随即晚上某点某分,福建检察院方面出来澄清,说这个案子报道错了,真实情况是公安机关立案了,也送到检察院了,专业名词叫“移送审查起诉”,但是检察院就这个案子还没表态,专业名词叫“还处于审查阶段”。

不过这次从检察院的亲口里说出来,案情并没有错。也就是说,其实那则新闻算不得谣言。只不过检察院撇清了责任,这案子是公安干的。有意思的是,昨天一个有名的警察公众号,还在嘲笑检察院瞎搞,这次不知道这两家的人士,如何下一步互撕了。

既然案情属实,既然那个抓小偷的大哥,并未摆脱干系,所以,我再啰嗦几句吧。

2、漳浦案的痛点

     漳浦这个抓小偷涉罪的新闻,很短,可是反响却如此之大,以至于逼得福建检察院方面第一时间出来澄清:这事儿不怪我哦!其原因在于这个案子里有权的法律人(体制内)所作出的法律判断,再一次触痛了公众的常识:难道法律就是个常识不能理解的怪物吗?

     中国的法律系统,从立法,到司法,到行政执法,都在日益的专业化。这是法治的进步,毋庸置疑。但是,另一种倾向也在出现,专业化的法律思维,似乎要脱离常识的底线,成了专业法律人自娱自乐的怪物,这也是蛮可怕的了。

     如果说,以前很多案子出现问题,是以“法律盲”的面目出现,而现在很多案子出现问题,则是以“常识盲”的面目出现了。回到漳浦这个案子,你看办案机关的观点何其专业:黄某某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然而,专业的术语包裹的却是常识所不能接受的思维方式,这就是问题的所在。

3、舆论为什么哗然

      漳浦案消息一出,舆论哗然。公众的反映为什么这么大,不是值得深思吗?

      专业的法律人不要再动不动祭起专业的法宝,居高临下的嘲弄公众的无知,或者指责他们容易情绪化了。类似以专业化的傲慢剥夺常识性判断司法奇葩,近年来也是出了不少的了。

穷凶极恶的李昌奎杀人案,被告人强奸同村19岁女子,并将该名女子与其3岁弟弟,一并杀害,其中孩子被杀的手段是倒提摔死,手段可谓极其残忍,世人皆曰可杀,然后该案经一审判决死刑后,二审法院的法律精英,竟以为量刑失重,改判死缓。其法律思维之背离社会常识之甚,可见一斑!后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改判死刑。但是竟有法律专家声称是受到了舆论的审判,侵犯了裁判独立!

作为法律人,我当然认同裁判独立,但是裁判独立,绝不意味着裁判可以背离基本的社会常识,制造司法的怪物。

回顾这几年的立法、司法、执法问题,背离常识,以专业名义裸奔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了吧。从自命先进的劳动法,以保护弱势群体自居,将企业变成了养老院;再到专家们大言不惭的论证以户籍控制人口的必要性,再到以国际接轨的理由,实质上架空对于巨贪们的死刑判决,专业精英们可谓玩得很嗨,可谓不亦乐乎,得意忘形了。

然而呢?!

4、少一点自负,多一点倾听

什么是法律?法律不过是一套社会规则而已。

什么是社会规则?社会规则就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让在社会中生活的每个人生活的安全、舒心而已。

社会规则有很多种,法律不过是社会规则的一种而已。

法律的特殊性在于社会规则的国家化,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发布,以国家的名义组织实施。但是本质上还是社会规则,它的正当性,可接受性,其判断者是社会公众,不是那些少数自命不凡的社会精英。

我也是学法律的,我不否认法律的专业性。但是说到底,法律是以专业性的方式,表达社会需求,而不是以专业的名义否认社会需求。专业奠基于社会常识,一旦忘记了这一点,所谓的专业,就成了专横。社会需要法律专业,但是决然反对法律专横。

其实,我们的立法本身,就已经为社会常识进入法律思维预留了入口。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本质上都不是法律判断,而是社会常识判断。刑法上的手段残忍、社会后果恶劣,也都属于社会常识判断。在遇到这些问题时,我们的司法人员应该放低身份,多倾听一下社会的声音,这是必要的,也是应该的。更是合乎法律规定之精神的。

5、再少一点妥协,多一点坚持

昨晚探讨福建漳浦这个案子的时候,一位体制内的朋友,友情提醒我,其实体制内的人也很难。他推断漳浦这个案子,一定是小偷了死了,家属不干,办案机关顶不住压力,所以就只能立案去办了。

对于这种说法,我能够理解,也基于自己从事法律工作的实践,相信这种分析的可能性极大存在。不过,我想,身为法律人,身为体制内的法律人,与其他职业不同,手上掌握的他人的自由、安全、甚至是生命。所以,多一点坚持,是非常应该的。所以,我只一直说,法律人,是个特殊的职业,是个需要有独立人格和神圣使命的职业。如果选择了这个职业,又处处出于自己的便利考虑,是不可能得到社会理解的,也不能通过这种苍白的“为难”“迫于压力”辩解,获得社会公众的原谅。

6、为了法治

不管是律师,检察官,还是法官,名义上都是法律人。对于法律都应该秉持一种使命感,自觉的去反对败坏法律名誉的人,或者事儿。在这个问题,法律人的胸襟,应该是宽广的。对于目前出现的律师抱团、检察官抱团、法官抱团,我是并不认同的。因为抱团的结果,是只有团体利益,没有了法律的是非。这是一种危险的倾向,它会毁了法律人的操守和社会信用。

为了法治,每一个法律人,都不要自觉或者不自觉的把自己捆绑在团体内,切忌为了某个群体内的某些人错误去背书。律师如此,检察官如此,法官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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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孔德峰

61篇文章 5年前更新

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社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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