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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德峰

昨日(8月24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东北虎伤人事件,又出现新的进展。由延庆区安全监管局牵头,由延庆区监察局、总工会、延庆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园林绿化局、旅游委等有关部门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联合成立的“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故调查组,对于该事件是否构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作出结论。
调查组对事件原因作出如下认定:一是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二是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
调查组认为,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在事发前进行了口头告知,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与赵某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事发后工作开展有序,及时进行了现场处置和救援,因此,“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综合解读上述调查组出具的报告,可以看出在“7.23”东北虎伤人事件中,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对于被害人的伤亡事故本身,不存在过错。相反,受害人的伤亡事故,系两受害人不遵守相关规则所致。但是对于上述调查报告结论,作为受害人一方并不满意,据媒体报道称,受害者家属称,调查报告在减轻园方责任。而调查组成员之一、延庆区安监局党组副书记尤长存也透露,“目前政府部门工作算阶段性完成,下一步希望促成双方圆满解决赔偿问题”。看来“7.23”东北虎伤人事件未来有走向在政府有关部门的调解下,通过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的赔偿,走向是非不分,和气生财的大结局!
然而,对于可能出现的上述结果,作为一名法律职业人,我是表示反对的。因为在一团和气,貌似对于受害者人道的背后,暴露出来的又是是非不分,死者有理,最终伤害的是一个社会正常运作所不可少的社会规则意识。所以,我最担心延庆老虎伤人事件出现无原则赔偿。
首先,在该事件中,如果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确实没有管理上的过错,那么就不应该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一条规定的是过错责任,换言之,动物园只有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既然在本事件中,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一直否认受害人的死亡事故,系己方责任造成,就不应与受害方协商,主动去承担赔偿责任。当地政府机关派出的联合调查组,也已经确认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在管理上不存在失职行为,也就应该依法处理,不能利用权力促使八达岭野生动物园通过赔偿来安抚受害人及其家属,以赔偿求和谐。
其次,尽管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自由处置其利益的权利,据此,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有权利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在自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主动对受害人作出赔偿。但是,一个公民、一个组织,依法坚持自己的权利,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忍气吞声,息事宁人,才更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在一个正常的社会状态下,每一个人、每一个组织都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且个人之间、组织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相互依存。任何一个人、组织的权利行使,均有赖于与之相关的其他个人、组织承担相应的义务,换言之,任何一个人、组织无原则的放弃权利,则意味着与之相关的个人或者组织,取得了依法本不应取得利益。当我们无原则的鼓励妥协、吃亏的时候,实际上是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些个人或组织,非法占有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是鼓励一种破坏、侵蚀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正因为如此,十九世纪德国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鲁道夫•冯•耶林大声疾呼,“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最后,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再次说明我对于侵权法目的的观点:侵权法的目的不是在于赔偿,而是在于通过赔偿,预防、惩戒违反社会规则者,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正因如此,侵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只有在一些例外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法不应该是社会保障法,不应该以同情弱者的态度,让无过错的个人、组织,去赔偿违反规则的所谓“受害人”。应该说,在一段时间以来,这种和谐为上、弱者之上的“反规则”理念,已经对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都产生了相当程度的消极影响。一些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片面的理解和谐社会的理念,一旦出现事故,不问是非,拿钱消灾,看似在个案中实现了“和谐”,实则纵容、鼓励了无法无天,能闹者有理,能闹者得利的恶劣社会风气!
考虑到“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已经成为一个万民关注的公众事件,因此,该事件以何种方式收场,对于社会公众意识的影响巨大。作为一个规则主义的倡导者而言,我希望看到,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能够坚持自己的权利,也希望当地政府秉持权力谦抑的精神,不要以权力干预问题的解决。当然,如果受害人认为其权利确实收到侵犯,也希望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希望,一旦走入司法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坚持原则,为权利而斗争!而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也应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依法作出裁判,不要在调解优先的旗帜下,重复制造出一个“和稀泥”的灰色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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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最担心延庆老虎伤人事件出现无原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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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孔德峰

61篇文章 5年前更新

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社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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