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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德峰

昨日媒体(彭拜新闻网8月19日)报道了一件听起来颇有些奇葩的事儿!
四川绵阳三台县百顷镇人冯勇军因给三台县百顷镇党委政府、三台县环保局送“不作为”锦旗被刑事拘留。据媒体报道,冯勇军一行共9个人,“刚到县城拿着锦旗没走几步”就被警方抓获。冯勇军被刑事拘留,另外8名村民全被释放回家。
又据三台县公安局宣传工作室工作人员19日对澎湃新闻表示,“我们公安机关认为,他的人数、规模以及其他行为是游行示威的行为,这种行为未申请,违反了游行示威法以及相关规定。”
不得不说,如果上述媒体对于“送锦旗事件”的报道属实,那么,三台县公安局所谓的“我们公安机关认为”,确实是认为的错了,对于“送锦旗”的冯勇军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确实是“过了”,而且涉嫌滥用职权了!
关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法条规定是这样的:“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依据上述规定,构成非法游行示威,需要具备以下三个重要的关键条件:
首先,要有游行示威行为。所谓“游行示威”,按照通行的语言使用习惯解释,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共同表达意愿的活动。也就是游行者是通过游行行为表达意愿,意愿蕴含于游行行为本身。但是在本新闻事件中,冯勇军等9名村民的目的是要“送不作为锦旗”给三台县环保局,其目的在于通过锦旗上的内容,让三台县环保局领导知悉,来表达己方的意愿。这一行9人为了“送锦旗”而走在道路上不具有表达不满意愿的独立意义,显然不符合游行示威的概念内涵。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游行示威,尚需要具备“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也就是说即便构成“非法游行示威”,但是如果没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也不构成犯罪。据此,在本新闻实践中,首先要具备警方下达解散命令,其次要具备冯勇军拒绝执行解散命令,否则,不构成刑事犯罪。
再次,即便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如果尚未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后果,也不能对非法示威行为作刑事处理。所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后果”,这不应该是一个当地领导主观上认为的“影响恶劣”“损害政府名誉”之类的抽象标准,而是指造成了致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致使工厂企业停工;致使教学和科研停顿;造成交通瘫痪等具体的破坏后果。而根据媒体的报道,显然这一行9个村民的行为,均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
抛开法律的具体的规定不谈,一行9个村民拿着“不作为锦旗”,去县城找领导,在一个法治社会里,都属于一个非常正常的表达群众意愿的行为,何以当地公安要认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呢?到底是法律知识欠缺,还是另有受命呢?是过失错误,还是有意滥用权利的呢?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据媒体报道,这个冯勇军确实是不讨当地领导喜欢的:据村民冯继昌说,冯勇军“正义感很强,喜欢打抱不平”,“平时我们村里有哪些不对的事情,他管得也比较多”。而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今年以来,冯勇军已和三台县政府打过两场行政诉讼官司,赢了一场、被驳回一次。
原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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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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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孔德峰

61篇文章 5年前更新

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社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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