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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德峰
 
据来自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消息,广受关注的山东青岛胶州高三毕业生常升高考志愿被同学郭某某篡改一案,2016年8月12日,胶州市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认为,这个罪名适用,是值得商榷的。以下结合我对于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的罪名及构成要件理解,并考察郭某某行为性质,谈谈我对于郭某某是否涉嫌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这个问题的看法。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以下我的分析方法,是以目前仍较为通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分析工具,来解读上述法律规定。
首先,四要件构成理论的第一个要件是客体,也就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律利益,简称法益。这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可能属于何种犯罪的分析起点。从该罪罪名的构词方式,首先我们就可以初步认定,该犯罪行为所指向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再结合该罪名所涉及的几个法律规定,比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规定》、《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等,可以确定本罪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再结合规定本罪的刑法第28条,系属于刑法规定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因此,其法益属于一种社会管理秩序利益,而不是直接的公民个人利益。
其次,四构成要件的第二个要件是行为,也就是犯罪行为的行为特征。这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核心要件,也确定了具体属于何种犯罪。从上述刑法第28条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来看,本罪表现为三种行为形式:第一种:违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第二种:违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第二种: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关于上述三种行为,值得研讨的是,第一、三种行为,在界定后果严重上,刑法第286条将其限定为是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在第二种行为的后果严重前,没有增加限定词“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本人认为,鉴于本罪的客体要求,第二种行为在后果上也应参考第一种、第三种行为的后果性质来界定。也就是说,基于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因此,违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也应该是严重影响到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整体功能发挥作用,才构成犯罪。从此意义上理解,也是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发挥正常功能的技术构成要素的,我们知道,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硬件设施、软件程序,还有作为处理对象的数据。对于其中任何一个部分的破坏,都可能危害到系统的安全。
再次,四要件的第三个要件,主体要件,一般认为,本罪的主体多为,精通计算机技术和知识的专业人员。
最后,四要件的第四个要件,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基于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本罪的犯罪行为人,要以非法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为主观目的。关于此点,我们要特别注意,刑法第287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以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手段,目的是要实施其他犯罪的,则按照其他犯罪处理,这也是为了贯彻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必须是行为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的主观心态,实施了严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在分析了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的罪名实质和构成要件之后,我们再来看本案中郭某某的行为,其行为就是通过登录同学常升高考报名账户的方式,修改了常升本人的报考信息。从主观上看,其目的在于侵犯常升的选择高等教育的权利,从行为特征上来看,是修改了常升一个人的高考报名信息,从后果上看,并未影响到该信息所在的整个计算机啊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和功能的实现。因此,不宜认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
这里需要特别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对于常升同学本人可能造成的受教育权被侵犯,是不是本罪所要求的后果严重?本人认为,不属于。这里要区分对于常升本人造成侵害的“后果严重”与造成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后果严重”,不能划等号。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列举了四种“后果严重行为”后,又在第五项规定了一个兜底规定,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但是这里的“其他严重后果”不能做任意性的宽泛解释,而应该按照本罪的法益保护目的为解释基础,严格解释为“造成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严重后果”。
作为一名普通社会人,本人也对郭某某的行为愤慨。但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本人还是认为要依法办事,尤其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尤其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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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孔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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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社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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