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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2016年6月17日下午,万科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地铁资产”预案(简称“重组预案”),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1名董事中张利平董事认为自身存在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申请不对所有相关议案行使表决权,因此相关议案由无关联关系的10名董事进行表决。此次董事会决议表决最终结果为7票同意、3票反对、1票回避。据相关媒体透露,万科董事会中,来自华润的3名董事———乔世波、魏斌、陈鹰,投下了反对票。
对于上述表决结果,万科(管理层)方面强调,在10名表决董事中,以7:3的比例,最终董事会以超过2/3的票数通过此次预案。而与此针锋相对的是,华润方面称,在11名董事中,7:3的表决比例,最终表决结果达不到2/3的票数。随后,万科(管理层)以董事会名义发布公告称,万科董事会通过增发股份引入深圳地铁重组预案。华润方面则公开发布反对声明,称万科重组预案预案,并未在董事会通过。因为一个小学算术题的不同答案引发的撕逼大战,就此拉开!
作为一名局外之法律人,对此隔岸观火之余,且站在中立者的角度,以法律人的思维,评点以下这道算数题在“公司法”上的答案吧!
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出,上述争议的焦点是:在董事会中张利平董事的1票(回避票)是否应该放在计算表决票的基数里。按照万科(管理层)的观点,张利平董事未参与投票,所以计算董事会成员2/3表决数时,不应该将张利平的弃权考虑在内,也就是说,计算的基数是10票,这样赞成票为7,反对票为3,当然超过(10)了2/3;而按照华润的观点,超过2/3多数,指的是超过董事会所有成员的2/3,因此表决票的基数是11,而不是10,这样赞成票为7,反对票为3,就不超过(11)的2/3。
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对于“重组预案”需要通过董事会2/3多数这一点,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这个2/3的董事会多数,到底是全体董事会成员的2/3多数,还是参与表决的2/3多数。如果是前者,则万科(管理层)方面的观点是正确,如果是后者则华润的主张是正确的。究竟该如何确定这个2/3多数的计算基数呢?我们还是应该回到对于万科公司公司章程的审查吧。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相比较于对于股东会职权及表决事项的明确规定,对于董事会的法律规定是比较简略的,关于董事会表决事项的规定,一般是由公司章程来确定的。
笔者在网络上查到了一份《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A+H),限于资料的限制,对于这份公司章程笔者尚无法确切查证。但是根据腾讯证券的一篇文章(署名:刘利平 刘鹏 郭亦非)查证,我所接触到的这个公司章程内容应该是真实的。现姑且以此为据来进行分析吧。
查上述万科公司章程第137条规定具体规定了董事会职权的18项事项,其中第六、七、九、十三均属于董事会2/3表决事项,其中第 七项规定的“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方案”,正好涵盖万科重组预案所涉及的收购深圳地铁项目。再查该条关于董事会2/3多数表决的具体表述文字是:“上述第(六)、(七)、(九)、(十三)项必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请注意,这里在对于“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之董事的条件前,没有增加任何限制条件。因此,如果按照该条规定来分析,显然这里2/3董事会多数表决,指的就是全体董事会成员,而非“参与表决”的全体董事会成员。如果仅按照这条规定,则华润的主张是符合该条规定的。
鉴于万科重组预案中张利平董事不参与投票的理由是,其本人可能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那么为了稳妥起见,我们再考察万科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董事会表决权的规定。
查万科公司公司章程第152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 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分析上述第二款规定,确实明确针对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表决,首先,具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参与表决;其次,“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也就是这个表决结果是按照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为基数的,不参与表决的董事不作为计算表决结果的基数。据此,仿佛万科(管理层)的意见又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存在争议的是,上述规定的事项系仅需董事会成员半数表决通过的普通董事会职权事项,而非需要2/3表决事项。也就是说,华润方面完全可以反驳,上述规定不适用于2/3表决事项。而真正适用2/3表决事项的规定,是上述公司章程的第137条规定,而非该第152条规定。
值至此,我们也可以大致明白了万科重组之争这道小算数题的疑难之处在什么地方了吧!根源在于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涉及关联交易的表决事项上,规定了董事会半数表决通过,且明确关联董事不计入表决计算的基数;而在董事会涉及关联交易,且属于2/3表决的特别事项上,仅规定董事会成员的2/2多数,而没有明确限制关联董事是否计入表决计算的基数问题。总结一句,万科重组预案董事会表决中的万科(管理层)与华润的争议,根本原因在于万科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灰色地带,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而对于这一灰色地带的理解,确实存在分歧,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化解争议,那也只有付诸司法诉讼了!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上述万科预案,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仅有制定权利,上述争议也是发生在对于预案的制定过程中,是否生效,还需要提交万科股东大会表决。也就是说,华润既然反对该议案,他即可以在董事会表决阶段狙击万科重组预案,提起上述董事会表决并未超过2/3多数,该议案不应提交股东会表决;也可以放弃董事会表决阶段的狙击,在股东会表决阶段,联合其他股东否决该董事会制定的重组预案。具体采用哪一种,就看华润对于两个阶段狙击难度的判断了!
最后,姑且不论万科(管理层)与华润围绕万科重组争议的结果如何,本案警示的教训之一就是一个公司的章程,就相当于一个国家治国之本的宪法,其制定不可不谨慎,措辞不可不严谨,否则,在以后的公司运营中无疑隐藏下随时可以引爆的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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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科重组争议的小算术难题该怎么个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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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孔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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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社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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