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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6月3日)下午6点左右,财新网发布一则新闻,题目是《广西一律师在法院内遭法警殴打》,并配发了一副被打律师吴良述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门口的照片。照片上这位年轻的律师上衣敞开露胸,下裤一条裤腿被扯去,整条腿裸露,形象甚不雅观。当日晚上8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网即在两个小时后作出回应称,是这位律师自己解开衣扣,拒换裤子。事实的真相如何,双方各执一词,但是根据各自叙述,找出共同的事实成分,还是可以梳理出该事件的基本事实脉络的。
本人梳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1、2016年6月3日上午9时许,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吴良述律师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院诉讼服务大厅申请立案。
2、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立案庭法官告诉吴良述律师该案存在管辖问题,不能当场立案,双方发生争议。
3、随后,吴良述律师先后到该院的信访和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但均未解决,并发生争执。且该纪检室一名工作人员怀疑吴良述律师私自用手拍摄录像,遂叫来法警要求吴良述律师交出手机检查。
4、吴良述律师拒绝交出手机,法警采取强制手段夺取手机,在此过程中吴良述律师的“裤子”就“破了”。
上述事实双方叙述一致,存在的争议是:
一、关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吴良述律师认为,该案系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时由青秀区法院管辖,且合同履行地也在青秀区。
青秀区法院认为该案管辖存在争议,但是尚未公布存在争议的理由。
二、关于是否出具收取立案材料的回执
吴良述律师认为,如果法院不能当场决定立案,应该在收取立案材料后向其出具回执,但是立案法官拒绝出具回执。
青秀区法院仅称该案不能当场决定立案,但是没有对于是否出具了收取立案材料的回执给出回应。
三、关于是否应该检查吴良述律师的手机
吴良述律师认为,法警检查其手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为其没用用手机录像,且争议各个环节都不是发生在法庭内部和庭审期间,法律不禁止录音录像。
青秀区法院仅称吴良述拒绝法警检查手机,没有给出吴良述是否进行了录像,检查吴良述手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四、关于吴良述律师的裤子
吴良述律师称,裤子是法警争夺手机时,动作粗暴,撕烂了他的裤子。
青秀区法院没有回应裤子是怎么烂的,但是强调,法警要给吴良述换裤子,吴良述拒绝了。并且自己解开上衣,在法院门口拍了照片。
对于上述事件,南宁市清秀区法院称在积极调查,会及时公布真相。不过据笔者作为一名律师的基本常识认为,上述争议的事件部分,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在发布新闻时就具备进行回复的条件,无须再卖个积极调查,及时公布真相的“冠子”。
关于管辖问题,既然法院收取了吴良述律师的立案材料,查查合同约定就知道,当事人是不是约定了管辖法院。
关于法院是否出具了回执,法院回复这个问题,还需要在积极调查吗?查查回执是否出具了不就行了吗?
关于是否应该检查吴良述律师的手机。吴良述律师是否进行了录像,笔者不好判断,但是据我所知,在法庭外拍照、录像我确实没有查到禁止的依据。青秀区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会再通过积极调查,才能知道是否有法律依据吧?如果当时不能确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那么理直气壮的去夺取律师的手机呢?
关于裤子的问题。据我的判断是,既然法院只是强调吴良述律师不同意换裤子,估计吴良述律师的裤子不会是自己撕烂,栽赃法院的。
笔者倒是非常赞赏当地律协的态度,在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我估计帝都的律协很难做到)。当日广西律协即在其官网发布《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吴良述律师被打情况的通报》,表明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查清事实真相,依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行文到此,笔者忽然想起全国律师协会这个大牌子来,这几年推广律师袍子的工作,做得积极又卖力,还惊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规定,说为了律师同志们的法律尊严,必须要穿上袍子了。而且某地的律协还对不要尊严,不穿袍子的律师开除了重磅罚单!值此吴良述律师的裤子被撕烂,走光于全国人民面前之际,全国律师协会是不是也应该表个态呢!还有同样关注律师袍子的最高人民法院,是不是也要对自己的下级法院发生的事,表达一下关切呢?毕竟在我看来,包括脑袋没有点“异样”的大多数人看来,裤子比袍子更代表尊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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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孔德峰

61篇文章 5年前更新

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社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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