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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大历史系于艳茹博士在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上发表的论文,涉嫌抄袭事件,是去年(2014年)8月被曝光的,当时并未引起我的注意,因为在时下的学术环境下,这实在不算是太大的新闻。春节后上班,习惯性浏览新闻网站,看到了凤凰网转载《法制晚报》3月2日的专访于艳茹的报道,才知道今年1月9日北大已经通报撤消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我注意到,最先提出要严惩于艳茹学术不端行为的《国际新闻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力丹获悉于艳茹被撤销博士学位的处理结果后,却表示有些意外,他认为,在国内这样的学术环境下,这样的处理未免有些过重。职业的敏感和习惯,使我随机搜索了关于于艳茹涉嫌抄袭及被撤销博士学位的整个事件过程,尤其是注意到北大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依据,我认为,北大作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貌似展示其学术规范严格,实则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属于滥用学术权力的违法行为。

一、于艳茹涉嫌抄袭事件的原委

于艳茹原系北京大学历史系世界历史专业的博士,2013年7月5日从北京大学毕业,获授历史学博士学位,并考入中国社科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攻读博士后。2013年7月23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刊发了她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 2014年8月,前述《国际新闻界》刊登公告,曝光曾为北大历史系博士生的于艳茹所发论文大篇幅抄袭国外专著。随即,北大方面回应,将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博士答辩论文重新进行核查,如果确认博士答辩论文抄袭,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015年1月10日北京大学发布《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有关情况的通报》称,于艳茹在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经过北大学位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决定撤销于艳茹的博士学位。

二、北大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依据

根据北京大学发布《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有关情况的通报》,北大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事实依据是“于艳茹在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这个抄袭行为,指的也就是于艳茹在《国际新闻界》发表的那篇论文存在抄袭行为。

北大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法律依据则是《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的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即“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北大撤销于艳茹博士依据的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北大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事实依据,与北大在于艳茹在《国际新闻界》发表论文被曝光抄袭事件后的回复是不同的,当时的回复是“将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博士答辩论文重新进行核查,如果确认博士答辩论文抄袭,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当北大方面获悉于艳茹在《国际新闻界》发表的论文涉嫌抄袭后,并没有认为,这一抄袭事件会导致撤销其学位,而是认为如果其博士论文如果存在抄袭,那么可能会影响到其博士学位。因此,当时北大表态要启动的是对于艳茹博士答辩论文的重新审查,而非对于于艳茹在《国际新闻界》涉嫌抄袭的论文审查。

那么,我们再进一步看,如果于艳茹的博士论文本身不存在抄袭行为,(对此,北大方面并没有发现抄袭)那么,北大方面能否依据其内部规定来做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呢?这就需要我们就北大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法律依据做出详尽的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于艳茹取得博士学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经查阅资料,我们发现,对于博士学位的授予,我国是有着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这就是全国人大常委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关于博士学位的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规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博士学位的授予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了博士学位课的要求,第十二条规定了对于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也就是说,根据上述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要求,取得博士学位课的条件有两个层面:第一,是博士学位课成绩合格;第二,博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据此,我们也就可以做出法律推定,要撤销已经取得的博士论文,也必然是基于前两个条件上存在虚假作弊。否则,授予学位的校方就无权利撤销已经授予的博士学位。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北大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法律依据。

北大方面做出的《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有关情况的通报》载明的理由是,依据《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的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查阅《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的第五条具体内容为:

“第五条研究生如发生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并视情节、后果及本人态度,可分别给予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学业处理包括延缓答辩、允许自动退学、予以退学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三)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消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对于这个规定,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其效力,首先要明确,这不是一个法律规定,是一个北大学校的内部规定,因此,其是否有效力,要看是否符合其所依据的法律方面的规定,很可惜的是,这份《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并未明确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但是涉及到博士学位的授予、撤销问题,显然不能违反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鉴于依据上述学位条例和暂行实施办法,取得博士学位课的条件有两个层面:第一,是博士学位课成绩合格;第二,博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因此,依据学位条例和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的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中所提及的导致撤销学位证书的“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只能限于在博士学位课和博士论文方面的舞弊行为,而不能扩大到把与两个无关的抄袭行为,也作为撤销学生已经取得博士学位的依据。

本文的结论:北大很任性

综合以上分析,显然,北京大学依据其内部规定,将于艳茹的在《国际新闻界》上发表论文存在抄袭行为作为依据,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作为一家名校,为了保护所谓名校的名誉,而对于其已经毕业的学生滥用权力,也是典型的学校官僚权力的任性。于艳茹的学术不端行为,固然是应该受到谴责,也应该承担其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也绝不意味着北京大学作为一家国内名校,就可以不管法律的约束而“任性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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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孔德峰

61篇文章 5年前更新

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社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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