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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灾难性的消息蜂拥媒体版面,令人揪心!当我们正在为彼案高雄的天然气大爆炸事件,导致巨大人员伤亡唏嘘不止之际,此岸的江苏省昆山市的一家企业又发生了导致更大死伤的特大爆炸事件。人祸未止,天灾又至,8月3日30分,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目前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这些灾难性新闻占据各媒体头条的同时,郭美美的新闻也忽然挤上了“次条”,一些诸如环球时报之类的媒体,还发布专门评论员文章。这些报道,转瞬之间将郭美美的身世经历,挖掘了个底朝天,除了其所涉赌博罪事实之外,还披露了其单身家庭的身世,19岁被人包养,与人性交易,费用动辄十万计,如此等等,让喜欢以他人隐私来娱乐的媒体和并非“小众”的读者们,着实的在灾难消息的压抑之外,又快乐了一把。

然而,从法律的视角来看,郭美美案真的可以这样来娱乐嘛!

笔者以为,非常之不可!且非常有违我国法律的程序正义精神!

首先,郭美美案尚处于侦查阶段,所谓案件事实,即便是郭美美本人的供述,都不能认为是最终的事实,以此事实公布于世,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最后认定,实际上构成对于司法程序的干扰。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刑事案件要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其中审判阶段,还包括一审和二审。就案件事实而言,只有终审判决,也就是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才是最终的法律事实,在此之前,无论是侦查机关(公安),还是公诉机关(检察院)认定的事实,甚至包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都属于尚未确定的事实,都存在最终被推翻的可能性。因此,在此之前,任何擅自披露案件事实的行为,对于案件当事人是不负责任的,对于案件的审判也形成了干扰。正是基于此种理由,我一直主张对于审判中的案件报道,一定要慎之又慎,报道内容更要有所限制。

其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相关机关保密;在审判阶段,涉及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些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隐私的要求限制国家司法机关不能任意妄为,要遵循法定程序,当然也要求媒体不能任意获取或者报道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事实。如果以此标准来看当前关于郭美美案件的报道,显然,无论是在获取隐私事实和报道隐私事实的问题上,都是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

笔者也不同意另外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郭美美属于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了限制。笔者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受到限制,作为一个一般的新闻报道原则是可以接受到,这主要体现在公众人物日常生活的一般报道中,但是不能以此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隐私案件的证据进行保密和隐私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因此在这类案件中不存在公众人物的例外问题。

郭美美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是一个令人生厌的人,而诸如红会等被其“抹黑”公共组织,更希望借此打个翻身仗;郭美美本人为了炒作自己,也确实借助媒体,搅混了很多事实的真相,负责舆论导向的宣传机关大概也有通过揭发郭美美来实现正本清源的目的。但是,这些都不能成为突破法律的界限,不顾司法程序正义的理由,对于杀人犯,我们尚且要讲程序正义,更何况不过是犯了赌博罪的郭美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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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孔德峰

61篇文章 5年前更新

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社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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