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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兖州拘留骂交警孬种事件是与非

 

这几天山东兖州公安局拘留“骂交警孬种”者事件,可谓是一个舆论的热点,而事件发展的一波三折,更增加这个事件的戏剧性因素。先是,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13日称:曹某某因为违法停车被贴单处罚,在网上发帖骂“兖州里交警真孬种”,属于“公然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此消息一出,引起舆论批评,认为公安滥用权力,兖州公安却强硬回应称,微博至披露部分案情,将整理全部案情予以公示,显示出不妥协的姿态。然而,到了5月14日晚,仅隔一天,兖州公安又连夜发布微博,就13日网友贴吧骂“交警真孬种”被行拘5日一事致歉,并撤销对当时人的行政拘留处罚。再一些舆论称赞警方知错就改之时,新华官网微博却不并认同,认为“不讲原则的妥协只会损伤自身公信力”,称,网络泄愤必须纠偏,执法严明更应落实。

其实,在事件整个过程中,除了大部分言论批评山东兖州警方的行为之外,也有一部分观点大概与新华官网的大体一致,认为曹某某本人停车违规,还发帖骂人就应该受到处罚。在笔者看来,对于曹某某的处罚,属于行政法律行为,所以,分析是非,还是应该站在法治的角度。从本事件来看,争议的双方一方是作为社会一分子的曹某某,一方是代表国家机关的山东兖州公安,双方争议的问题表面上是曹某某的行为是不是应该予以行政治安处罚。要辨析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回过头来再看曹某某行为的前因后果,尤其是他发帖的具体内容。根据兖州公安微博反映的信息,事件的全部就是,5月4日,曹某某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后曹某某为泄私愤在网上发帖称“车刚停在那里,就被贴条了,兖州里交警真孬种”。尽管后来兖州警方曾称上述微博披露的并非是全部事实,还称曹某某不只骂了一句,但鉴于后来并未跟进披露全部事实,而是撤消了对于曹某某的处罚,我们毋宁推论,上述描述的就是案件的全部事实。

从上述曹某某事件前因来看,是他受到了贴单处罚,从其发帖的内容来看,其主要是质疑处罚的合理性,在曹某某看来,“车刚停在那里”是不应该被立即贴单处罚的,他在公共言论平台发帖,就不仅是是泄愤了,还有求证公共舆论评判的意思。当然,他最后来了一句令人不爽的“兖州交警真孬种”,这句话确实是地方国骂,不甚文明!不过,总的来看,还属于对于国家机关行为的一种意见表达。对于这种意见表达所包含的内容,在公共言论平台进行展示,是有利于展开争论,辨明是非的,也有利于国家机关反思自己的行为。如果认为曹某某的指责有问题,山东兖州警方也有自己的舆论平台,也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说明和反驳,这样既普及了法律知识,又维护了国家机关的公信!

至于其中的那一句“兖州交警真孬种”的地方国骂,确实不文明,应该予以纠正!但是这种纠正手段是通过道德批评的方式,还是要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呢?这就需要看看具体的行政处罚规定了。根据兖州警方微博披露的信息来看,警方认为曹某某的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人民警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进行治安拘留的处罚,据此,笔者推测其所依据的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该条的完整规定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从该条的保护的权利人来看,由于多处均提及“人身”,因此,一般认为该条的他人仅仅指自然人,不能宽泛的包括法人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另外从侮辱、诽谤的对象来看,一般也要求具有特定性,笼统的说一句美国人混蛋、或者韩国人混蛋,只能属于不文明语言,还不能就赋予美国人或者韩国人要求按照我国法律制裁说这句话的人。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曹某某笼统的说兖州交警真孬种,并不符合该条的处罚范围。

更深一层说,由于曹某某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质疑和批评,在法治的大维度内,属于一个社会的普通分子言论表达权的范围,这种权利在我国宪法上表述为批评、建议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有利于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也有利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当然由于个体文化素养的差异,这种表达权的行使,可能会存在“过度”化的问题,比如,一个法律工作者行使批评表达权,可能会引经据典;而一位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可能会用“骂娘”的形式来表达。对此,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是赋予社会成员对于国家机关行为的一定程度的“过度”表达权利的。即只要言之有据,没有主观恶意,没有虚构事实,就应该容忍这种“过度”的表达,而不是一遇到激烈的言语,就动用法律制裁,这一点对于我们的执法机关还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回到兖州警方拘留骂人者事件,笔者还是认为这是一项错误的行为,其为此进行及时的道歉纠偏,也是理所应该的,相反,如果动辄对于“过度”表达行为是以法律制裁,其实倒是滥用权力,绝非执法严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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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孔德峰

61篇文章 5年前更新

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社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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