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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31日,来自国内最知名院校之一复旦大学的上海医学院的学生林森浩在宿舍饮水机内投毒,导致同宿舍的学生黄洋在次日饮水中毒,并于两周后不治身亡。此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林森浩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接着就发生了来自复旦大学的177名学生上书为林森浩求情的事件。尽管这177名学生不知道出于何种原因在递交法院的“声明书”请求不要公开他们的个人信息,不过媒体还是拿到了相关文书,并向社会披露了该事件。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这177名大学生,其牵头人是一名法学院教授,参与签名的主要是来自法学院的学生和医学院的学生,当然求情信的起草人是由熟悉法律理论的法律学生们来担纲了。还是根据媒体披露的求情信的内容来看,这177名大学生们求情的理由包括被告人林森浩不是一个“凶残的人”,要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这177名大学生表示代黄洋尽孝,尽一切力量帮助其父母。牵头人还特别声明,他们无意干预司法,只是希望“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

一位知名大学的法学院教授牵头177名大学生联名为被告人求情,是不是“干预”司法,笔者不好评判。考虑到这份177名大学生联名递交的请求信,其内容根本不涉及案件的事实,也没有举出林森浩可以从轻的证据,更不涉及对于林森浩有利的法律适用。所以,尽管这是法学教授牵头起草的一份文书,其实其中核心是“人情”问题。不过仅就人情的角度来说,笔者也认为其中存在着观念的严重错位,尤其是考虑到这种严重的观念错位存在于一位知名大学的法学教授身上和他所带的一批法律精英的身上,笔者以为就很有讨论的必要了。

错位之一,这些精英对于人的品质定位与社会大众之间的错位。根据媒体报道,且被法院查明的事实,林森浩“同学”投毒的起因仅仅因为他和被害人之间存在一些琐事纠纷,还因为被害人博士研究生初试成绩优异,而他本人因某种原因无法去读博士;而他要毒杀的对象,却是自己的同窗兼室友,是回忆老歌里所唱的“睡在我上铺的兄弟”。对此,这177名大学生,包括那位法学教授,竟认为“林森浩在学校做了一些好事,不是一个凶残的人”,是不是说明,这些大学生的思维确实非一般大众可必呢?从法律认定的角度来看,决定被告人是否凶残的事实,是案件事实,而一个从事法律研究的人却能从与案件无关的其他生活细节,认定他不是一个凶残的人,这种思维的独特也是同为法律工作者的我,感到尤其不解了。

错位之二,偏执的道德强制意识。在这份求情信里,177名大学生称,他们可以代替受害人黄洋向黄洋的父母尽孝。还称放被告人一条生命,可以让被告人通过向黄洋的父母尽孝,来寻求救赎。他们这些自以为“高尚”的承诺,却似乎忘记了受害人父母的感受,他们有什么权利要求受害人的父母要面对杀害儿子的罪犯,更有什么权利要求他们接受这“高尚”的尽孝承诺,来换取对于被告人的宽恕呢!笔者很反感目前洋溢在一些法学精英阶层的所谓宽恕精神,其实宽恕的本质在于自己对人对事的宽恕,而不是一种道德强制,要求受伤害的人去宽恕。一位网上的朋友说的好了,除了受害人之外,没有人有权奢谈宽恕!

错位三,关注杀人者的生命,却忽视了无辜者的生命。在这份求情信里,177名大学生呼吁要放被告人一条生路,称他还没有踏入社会,他很优秀,他还能贡献于社会。笔者以为这是一个荒唐的理由,难道被害人就不优秀,难道被害人活着就不能贡献于社会!更重要的是按照这种观点,一个农民工杀人,他不优秀,不能贡献于社会,所以他就没有被免死的可能了,难道在生命面前也要分能力大小吗!生命是平等的,一个既然剥夺了其他无辜者的生命,任何对于杀人者的宽恕,都是对于死者的大不敬,从这个角度说,即便是死者的父母亲属,也不能奢谈宽恕,更何况是其他与死者无关的人。

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认为要有普爱大众的情怀,正因为是普爱,才要坚决惩恶,因为只有惩恶,才能让无辜者和平的生活。任何所谓宽恕罪恶的宗教情怀,可以在自己受到侵害时,作为一个道德权利去行使,但是不可以作为一种道德强制,要求其他受害人去宽恕罪恶,作为一个法律人,尤其是将来可能成为正义的者,居中裁判的法律人,更不能让这种宗教情怀泛滥,否则,就是对于法律的不忠诚,对于社会的不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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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孔德峰

61篇文章 5年前更新

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社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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