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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沉寂了一段时间的“走廊医生”事件,风波又起,昨日(5月6日)“走廊医生”所在的绵阳市人民医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参加会议的88名职工代表一致投票赞成医院解聘“走廊医生”。所谓“走廊医生”,系四川省绵阳市人民医院的一名女医生,真名叫兰越峰,因为多层举报医院存在“过度医疗”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同时也成为医院同事中的“异类”,此前该院医生就曾上街“罢医”,要求院方开除兰越峰,所以,这次兰越峰被表决解聘,也算是迎合了该院医生们的“民意”吧。

那么,我们需要追问的是,这种集体表决要求剥夺集体中一个成员权益的行为,是否天然就具有正当性呢?考虑到,以前媒体也报道过,一些地方农村整体拆迁中,广大村民们认为某个“钉子户”的拒不同意开发商的条件导致整个村的拆迁协议无法一揽子解决,因而集体采取行动驱除“害群之马”,而当地村镇领导也以“集体表决”来说明其行为的正当性,因此,笔者认为,为了普及民主的基本知识也很有必要对此探讨一下。

在一般人粗浅的看来,民主的意义就是少数符合多数。因此按照民主的原则,只要是多数决定了的,少数就必须服从。这个观点其实会导致很荒唐的结论:比如如果一个10个人的村庄,如果只有一名富人,那么其余9个人就可以表决要求分掉富人的财产;或者个极端一点,如果9个人看不惯其中1个人,就可以表决杀死这个人。所以,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一定还要有基本的法律规则,通过基本的法律规则划定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的东西,是不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制定政策进行剥夺的。也就是说,完成意义的民主规则,应该是维护个人的法律权利与多数决相结合,脱离这一点,就会导致多数人的专制。

再回到绵阳市人民医院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开除兰越峰这个事件,兰越峰该不该被解聘,主要是看看兰越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解聘的条件,而不是看其是不是经过了“民主原则”。笔者也注意到,媒体报道称,院方认为开除兰越峰是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医院相关规定,并认为兰越峰具备“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违反规定的事实。因为无从知道医院相关规定是什么,我们只能来看看前述《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具体规定,该《办法》(2013年试行)第34条第2项确实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如果兰越峰所在的绵阳市人民医院能否解聘兰越峰,关键是还是看是否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兰越峰是否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没上班或者一年内超过20个工作日没上班;其二、如果存在上述事实,兰越峰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因为如果兰越峰不是不上班,而是存在单位的原因导致不能上班的,显然也不符合“旷工”的条件。至于是否经过民主表决,已经表不重要了,也就是说,民主表决程序在本事件中不能正当化任何东西!

最后,笔者的结论是,鉴于兰越峰事件已经成为公共事件,还是希望绵阳市人民医院对此作出更具体的回应来,作为上级机关也应该核查这个事情的合法性与否吧!就兰越峰本人而言,也应该通过提起人事仲裁或者司法诉讼来寻求解决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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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孔德峰

61篇文章 5年前更新

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社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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