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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因为不满于北京现行中考招生政策对于外地在京就读学生的报考限制,户籍在河南、山东8位非京籍初三学生,向北京西城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从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8位非京籍学生起诉的事由主要是针对北京市教委的的现行招生政策,即只允许非京籍学生在京报考中等职业学校,而不能报考普通高中。换言之,按照北京教委的为在京就读的非京籍学生所作的未来设计,这些孩子将来可以作为一名专业技术工人好好的为北京奋斗终生,但是不能进入北大清华这些名校,成为北京一亩三分地的社会精英,这是一个多么精于算计的制度设计呀!

限于媒体报道所透露的信息有限,笔者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不知道这8位非京籍学生的状告北京教委的诉讼请求是如何提出的,据笔者揣测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请求是要求判令北京市教委允许这8位非京籍学生报考北京市的普通高中;第二种请求是要求撤销北京市教委限制非京籍学生参见中招考试的报考方向限制。从纯粹诉讼技术的角度考虑,第一种诉讼请求是比较可取的,因为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审理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而不审理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简单的说,如果行政机关制定某个规定,某个文件侵犯了某个人的具体利益,这个具体的人可以就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但是不能针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这个规定或者文件的合法性提起诉讼,换言之,某个公民不能通过法院要求撤销或者宣布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无效。因此,如果按照上述第二种方式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就会以诉讼请求不合法为由直接驳回8位非京籍学生的诉讼请求。

但是即便8位非京籍学生充分考虑到《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要求,在诉讼技术上将其诉讼请求现定于要求法院判令北京市教委允许其报考北京市的普通高中,从而在形式上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要求,笔者判断,人民法院也不可能支持其诉讼请求。这倒不是因为这8位非京籍学生的诉请不合法,抑或不合理,而是因为北京市教委限制非京籍学生在京考试权利的规定,并非特别针对这8位非京籍学生而设定,而是针对不特定的非京籍学生,涉及的是不特定群体的利益。如果支持8位非京籍学生的诉请,就会引发一系列的其他非京籍学生的诉讼活动,用领导者的话说就是不利于社会稳定,当然也会在事实上导致废除北京市教委规定的后果,这在一个司法并不独立的法律环境中是不可能实现的事情。至于将来法院以何种理由驳回8位非京籍学生的诉讼请求,我们倒不用替法官们犯难,笔者一直认为,中国法官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是不可低估的!

不过我们不妨再作进一步的天马行空般的最大胆的假设,人民法院支持了上述8位非京籍学生诉讼请求,甚至于再推进一步,北京市教委破天荒的废除了对于非京籍学生的考试限制,就能打破现行的教育特权制度吗?笔者以为,8位非京籍学生诉讼所反映的不过是在京非户籍学生与北京户籍人员争夺瓜分北京市户籍人口所享有的教育特权份额罢了,其争取到的其实是教育特权,而不是教育的平等权。当前我国其实不存在统一的全国高考招生制度,代之而起的高考招生的诸侯割据,其中北京上海户籍人口享有其他地方人员无可比拟的进入如高等学校的读书的教育特权。正因为有了不平等的教育制度,才有了与这种不平等教育制度的抗争的“不合法行为”,比如最典型的就是高考移民。而北京、上海等地教育主管机关不允许非户籍人口参加本地高考的堂而皇之的理由之一就是杜绝高考移民。却无视所谓高考移民的根源恰恰在于国内教育制度的特权制度存在,所谓杜绝高考移民,表面上理由很堂皇,实际上就是以合法(地方规定)的理由维护了实际上是不合法(宪法、法律)不合理的教育特权制度。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一律平等的原则,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特权。我国教育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然而现行的国家教育制度,尤其是高考招生制度,以及由此衍生的中考招生制度,却按照人的出生、户籍因素设置不同的招生条件,属于典型的身份歧视或者社会出身歧视,是与我国宪法和法律所昭示、规定的人人平等原则相违背的,说句严重点的话,是现代文明国家的耻辱,是不能以所谓中国特色这几个字来加以回避和掩饰的。

8位非京籍学生的诉讼在现行法律背景下,不会有结果,但是作为一件争取个人权利的法治事件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至少它再次揭开了我们教育制度中存在的令人厌恶的特权制度上覆盖的“合法性”面纱,呼唤我们要去关注它,改革它,而不是继续为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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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孔德峰

61篇文章 5年前更新

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社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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