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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司法腐败近些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不满,而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制度上存在的暗箱操作,就是司法腐败的许多痼疾中的一种。一些司法官员滥用权力,与不法分子相勾结,通过暗箱操作,帮助服刑人员通过减刑、假释逃脱法律的处罚,使法律的正义成为虚谈。前段时间曝光的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通过虚假立功达到减刑目的,并潜逃海外的事件,暴露不过是诸多减刑或假释舞弊案件中的冰山一角而已。据说,该案目前已经导致多达25名司法官员被立案调查。

查处减刑或假释舞弊,严惩司法腐败固然是大快民心的事情,但是要真正解决司法腐败问题,仅仅着眼于事后的惩罚是远远不够的,这不过是治标的方法,而治本的途径在于完善司法制度建设,尤其是建构阳光司法制度。说到底,司法腐败的根源在于司法行为的缺乏公开性,存在大量的暗箱操作和长官意志。因此,根治司法腐败,就不是仅仅通过自上而下的加强领导来实现,无数的经验告诉,这是根本行不通的,而且越是强调自上而下的领导权威,司法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根治私法腐败的良方在于将司法行为的过程公之于社会,将社会对于司法行为的监督制度化。

正是从上述角度看问题,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的《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具有很大的意义,这个意义在于它不是一个应激性的措施,而是一个将减刑和假释制度推向阳光下的制度构架。根据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的内容,这个规定明确了两个方面的制度建设:第一个是减刑和假释的公开性制度建设;第二个是减刑和假释的程序具体化建设。核心是第一个方面。

关于公开性制度建设,涵盖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立案公示,根据《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其二是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根据《规定》第6条规定,对6类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三是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根据《规定》第19条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关于减刑和假释的程序具体化建设,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是减刑、假释合议庭的组成,《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其二是明确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等事项,其中最重要的是,《规定》第7条除明确要求必须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外,还规定可以根据需要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其三是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考量罪犯执行期间表现、犯罪具体情节、再犯罪危险性等情况。其四,强调了要加强对于减刑、假释的实质审查,规定,《规定》第14条、第15条专门对书面审理进行规定:一是规定合议庭人员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二是强调书面审理的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笔者相信,公开是治理司法腐败的最好药方,上述《规定》所体现的司法公开精神和具体制度建构,无疑是值得法律人大力褒扬的,当然制度的优良不仅仅在于有法可依,更在于有法必依,笔者将与广大法律人一起关注《规定》在以后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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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孔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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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社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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