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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房姐案一审判决罚非其罪

 

 

据媒体消息今天上午(笔者注:2013年9月29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判处龚爱爱有期徒刑3年。对此,被告人龚爱爱并不认同,她认为户口本和身份证都是公安机关办理的,不是自己伪造买卖的,自己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笔者注意到,本案的公诉机关指控龚爱爱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三点:

1.龚爱爱在出生地陕西省神木县解家堡乡登记为常住人口,身份证号码为612722196405050268。

2.2005年,龚爱爱在北京购房时,花费30万元购买了本人及其女儿的两个北京户口。

3.2007年,龚爱爱托人为其办理了名为“龚仙霞”的户口本和身份证。2008年,龚爱爱又再次托人办理了一个名为“龚爱爱”的户口,并拿到了与原身份证号码不同的“龚爱爱”居民身份证。

从上述事实来看,显然公诉机关所称的伪造、买卖的国家机关证件,就是龚爱爱的身份证。笔者认为,根据如果仅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其实是无法成立的,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也超出了对于该罪名所涵盖的一般意义。

首先,龚爱爱取得证件本身是有权机关(公安局)颁发的,其本身是真实的。这与从黑市上买卖的假证件是不同的。当然,其证件所反映的龚爱爱的身份信息是虚假的,但是这种意义上的虚假,与证件本身的虚假是两个概念。

其次,买卖户口也不能等同于买卖身份证件。从法律意义上说,买卖户口,并非是指户籍管理机关将户口作为交易的对象在市场上出售。买卖户口不过是老百姓通俗的说法而已。其真实的法律关系是,通过向有权办理户口机关或者具有取得户口指标的单位行贿,或者非法支付财物,换取这些机关或者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通过违法手段取得户籍。而身份证件不过是取得户籍后的证明而已。也就是说,买卖户口者(即便认同这种通俗的说法),其目标是取得户籍及其附属的利益,而非为了取得身份证。这与从黑市上没买卖身份证件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假身份证也是不同的。

由以上两点分析,自然可以得出第三点结论,由于龚爱爱取得的身份证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身份证问题。由于龚爱爱是通过取得户籍,进而又取得作为户籍附属物的身份证,所以这里也不成立买卖国家证件。

其实回顾龚爱爱事件的经过,社会舆论关注的也是龚爱爱作为“房姐”的特殊身份,质疑的是这位“房姐”拥有巨量房产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而当地司法机关为了应对社会舆论,以并不恰当的罪名追究龚爱爱的法律责任,颇有罗织罪名,以搪塞社会舆论之嫌疑。当然笔者也注意到,当地司法机关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龚爱爱财产来源不合法,而龚爱爱本人所任职的银行是民营性质,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而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进行定罪。对于此说法,笔者认为至少有两点不妥:第一,目前没有证据龚爱爱财产来源不合法,到底是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不合法,还是根本没有调查因而没有发现不合法。对此,当地司法机关应该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如果确实进行了调查,能否将调查过程予以公示社会?第二,如果龚爱爱确实没有违法犯罪,那么就不能为了应对社会舆论,而牵强入罪,这显然是破坏法制之举。

最后,总结一句:房姐案不提房,则无法取信于社会;证件真实而定伪造之罪,则又与法制有违,因此,房姐案判决无疑是一个失败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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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孔德峰

61篇文章 5年前更新

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社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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