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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孔德峰

今日(2016913日)上午,具有较大关注度的快播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司被判处罚金壹仟万元,被告人王欣等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期徒刑,并各自附加了罚金处罚。

由于这个案子在最后的庭审中,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且法院在量刑上也对各被告人作了酌予从轻处罚,我估计各被告人上诉的可能性不大,到此这个案件也应该是尘埃落定了。不过从一个法律人的视角来看这个案件,还是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个是这个案件从在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进入审判程序,到最终宣判,整个审理程序持续长达一年零七个月,远远超出了正常的审理期限。另一个是被告人从一年前初次开庭的拒不认罪,到一年多之后一百八十度的转弯,均当庭认罪。这中间颇有些值得思考的地方。

先看第一个问题:审理期限。

海淀法院于2015210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这个案件应在2015年四五月份就应该宣判了。

但是实际情况是,直到2015528日海淀法院才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而随后,海淀检察院根据庭前会议情况,于201565日、103日先后两次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请延期审理。到20151130日,海淀检察院向海淀法院提交了变更起诉决定书,并于20151211日向海淀法院移交了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

这样到海淀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快播案,已经是201617日。由于控辩双方分歧巨大,第一次开庭持续了两天。在此情况下,海淀区法院决定核验证据,随后以证据复杂等因素,先是报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16115日批准同意延长审限二个月;然后又两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326日、2016629日分别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这样到201696日第二次召开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对于证据的意见已经统一,海淀法院随即于201699日恢复法庭调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至此,综合起来看,快播案正常一审审理程序是,两到三个月,但是实际却经历了一年又七个月。根据正常诉讼程序,我判断这期间被告人应该是处于关押状态。从法律程序上说,上述一年又六个月的超长审理期限,是没有问题的,都经过了审批程序。但是从实际情况的角度来看,长期的羁押对于被告人的身体和心理影响不能说没有吧!

关于第二个问题: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反转。

关注快播案201617日、8日第一次庭审的人,都对于这次控辩双方的激烈对峙,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态度印象非常深刻。当时各被告人对于本案的关键证据,以及对于被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均持否定态度。对于前者,也就是公诉机关出具的四台服务器存储淫秽物品的证据,辩护人及被告人质疑该四台服务来源的合法性;对于被控行为的法律性质,更是提出了“技术无罪”的观点。但是又经过八个月的延期审理之后,到了201699日的第二次正式开庭,各被告人均一致表明了认罪和积极的悔过态度,整个庭审进行得非常顺利。其实,由于这次开庭前三日,也就是96日的庭前会议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经就证据问题与公诉机关达成一致意见,99日的庭审更大程度上也就是“走程序”了。

对于被告人对于犯罪态度的反转,审理本案的各位法官于判决后在媒体上集体发声,作了属于审判机关一方的解读:核心意思是经过经过法院进一步调查、核实证据工作,尤其是对于四台争议服务器的委托鉴定,再加上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取得的证据,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最终做出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的选择。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审理法官在谈到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时,特别点名被告人被告人吴铭,指出他“虽然对单位犯罪不持异议,但对其个人的作用及刑事责任始终予以回避,合议庭对此亦在量刑时酌情进行了考虑”。

目前快播案似已尘埃落定。昨日笔者还看到了刑法学界的两位巨擘陈兴良、张明楷两位老师对于案件性质的法律分析。不过笔者还是认为,快播案中涉及的程序问题,以及被告人认罪问题,还是应该作为一个课题,引起法律人的思考。

思考之一是,这种超长的审理程序,尽管在现行法律规定上是合法的,但是是否合理,尤其是考虑到被告人是同时处于羁押状态的情况下,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思考之二是,提起公诉的案件,正常应该意味着公诉机关已经应该准备好了所有的指控犯罪的证据,尤其是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给予了侦查机关,具有非常具有弹性的侦查期限,且在公诉机关审查公安机关的移送审查起诉案卷时,还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在此程序背景下,在审判阶段,仍然给予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权力,是否适当,对于被告人的权利会产生怎么样的影响?

思考之三是,审判机关应该是中立于控辩双方的独立裁判机关,其对于证据核验范围,应该延伸到什么程度,才不至于引起变相成为“公诉机关”辅助人的角色?

思考之四是,我国刑事裁判中对于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强调,是否适当,是否有变相“强迫”被告人认罪的问题,尤其是考虑到,目前司法政策有对于这一点更加强调的趋势,应该引起我们重视。

笔者希望上述思考,并非个人吹毛求疵之举,希望引起法律人的共鸣,共同思考如何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以有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被告人正当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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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孔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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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社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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