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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德峰

诗曰:红尘从来有故事,娱乐圈里是非多。那边“宝马”大战无结局,这边张导后院又起火。当然,德云社作为素来出故事的地方,这会儿自然也不甘寂寞了:先是郭德纲在微博上,高调宣言要清理门户,并发挥一贯的郭氏含沙射影、夹棍带棒的语言风格,称“另有曾用云字名者二人,欺天灭祖悖逆人伦,逢难变节卖师求荣,恶言构陷意狠心毒,似此寡廉鲜耻令人发指,为警效尤,夺回艺名逐出师门。”而据媒体解读,这二位被“逐出师门,夺回艺名”的“曾用云字名者二人”,就是指的曹云金、何云伟。随后曹云金不甘示弱,在微博上发表六千字长文,历数从2002年以来,自己与师父郭德纲的14年恩怨,并在长文最后,果断拒绝郭德纲的“夺回艺名”之论:对不起,这个云字,我就是不还给你!
俗话说得好,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艺人互撕,无外乎名利,法律人却要对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说个明白,这也是一种病吧!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下郭德纲的这个“夺回艺名”,在法律上能不能成立吧。
首先,艺名,也是“名”。是用来区分此人非彼人的一个标识,就像产品上贴个商标,大致的功能是差不多的。而且对于一些名艺人来说,由于艺名常用,而真名不常用,最后大家将这个人和其他人区别称呼的,通常就是这个艺名,而非真名了。比如六小龄童,知道其真名的,大概不多了。其次,既然艺名,也是“名”,在法律上,就属于姓名权法律规定调整的范围。所以,对于艺名能否收回的讨论,其实就是姓名权的法律范畴了。这个对于法律人大概不是个疑难问题了。
关于姓名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这条规定对于普通人而言,有些简略了,如果要用来解决郭曹互撕的法律是非,还需要作一点更专业的解读。
解读之一是,姓名权的权利人是使用姓名的人,而不是最初给予姓名的人。通俗的说,孩子出生后,父母要给孩子起名字,但是一旦这个名字和这个孩子联系在一起,这个姓名权就是属于孩子的,而不是属于父母的。当然在孩子没有自主意志之前,父母可能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会变更其名字,习惯上也不会有法律加以干涉。但是一旦孩子具备自主意志,(不一定要到年满18岁),就享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姓名的权利了。
解读之二是,姓名权的内容,包括设定权、变更权、使用权。所谓设定权,就是一个人可以决定自己叫什么名字,这个权利在这个人不具备法律上的自主意志之前,一般是由监护人代为行使的。所谓变更权,就是说,一个人有权利变更自己的名字。对于非户籍姓名,自己自主作出变更。对于户籍姓名,则需要履行一定的变更手续。所谓使用权,就是一个人自主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不受他人非法的干涉。
解读之三是,干涉、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构成侵权行为。所谓干涉,就是强制或者运用类似强迫手段,要求一个变更姓名,或者不允许一个人在一定情况下使用自己的姓名。所谓盗用、假冒,就是不是甲,而自称是甲。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姓名总是和姓名权联系在一起的,比如你不是演孙悟空的六小龄童,却自称是演孙悟空的六小龄童,这样才构成假冒、盗用。禁止盗用、假冒,并非是说,因为有了个演孙悟空的叫六小龄童,别人就不能起名字叫六小龄童了。
基于上述对于姓名权的解读,也许关于艺名能否收回的问题就大致清晰了。曹云金,虽然是艺名,是师傅给的(至于那个师傅,郭德纲和曹云金的说法不同,曹云金说这“云”是张文顺给的),但是一旦给了这个现在叫“曹云金”的相声演员,就成了这个叫“曹云金”的相声演员的人格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权利叫姓名权。这个叫“曹云金”的姓名权,也只有曹云金本人来享有,其他人是不能干涉的。
说到艺名收回的问题,其实在艺术界(注意在涉及真正大师的问题上,不叫娱乐圈)也发生过。河南豫剧的六大名旦之一常香玉大师,曾给自己的孙女陈百玲起艺名叫“小香玉”。后来因为艺术理念的不同,常大师在临终遗嘱中要收回“小香玉”的艺名。当时曾引发一场常大师家族内部的争议。不过知道现在陈百玲在公开场合仍叫“小香玉”,常大师的遗嘱在法律上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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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德纲能收回“云字”艺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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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孔德峰

61篇文章 5年前更新

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社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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