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赵春华案
赵春华,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内蒙古籍,现住天津河北区席场下坡临建平房。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刑初第442号刑事判决书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间,被告人赵春华在本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2016年10月12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赵春华的上述行为,将其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形物9支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6)479号起诉书指控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赵春华对于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赵春华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也无异议,仅认为赵春华系具有坦白、认罪悔过、系初犯偶犯等,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基于以上事实,并综合控辩方意见,认定赵春华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舆论潮
上述案件被媒体以《天津老太摆气球射击摊被判3年半》为题曝光后,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普通社会群众,基于朴素的正义观念,认为赵春华无罪,对于法院的判决出现一片质疑之声。
不过与普通社会群众不同的是,法律界人士基本把质疑点放在了司法机关的现行枪支认定标准上,认为2007年10月公安部发布《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存在极端不合理。而对于该案的判决则基本认为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犯罪的本质属性
犯罪的本质属性是它所具有的反社会性。人类是一个社会性的存在,为了维持人类的社会性生活,于是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性规范。正是这些社会规范的有效运作,保障了人类社会的正常社会秩序。违反社会性规范的行为,也就是反社会行为。反社会行为,依据对于社会秩序的危害程度,依次形成不同的位阶,即道德谴责行为、一般性违法行为,严重反社会行为。犯罪即属于上述位阶最高的反社会行为,——最严重的反社会行为。
在一个高度法制化(不一定是法治化)的社会里,对于犯罪的认定,是由专门的司法机关认定的。但这并不是说,认定犯罪所依据的观念,是司法人员独断的个体化或者小团体化观念。恰恰相反,司法人员在认定犯罪时要最大限度的趋向于社会公众的普遍观念。换言之,犯罪属于社会观念的范畴。
具体到赵春华案,面对社会舆论与法院判决的背离,作为法律人不是简单的归诸舆论干扰司法,而是要反思赵春华的行为是不是真正构成了反社会意义上的“犯罪”。
法技术
法律人应该时刻记住的一个常识:法律规定总是依附于一定的法律理论而存在的,运用法律理论,将法律规定适用于特定案件的技术,是每一个法律人须臾不可离身的技术能力。
就刑事案件而言,作为一名法官,需要在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指导下,准确的将法律规定的罪名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案件,严格罪刑法定的底线,固然不能擅自扩大罪名规定的适用范围,伤及法律上的无辜者(道德上可能是确实有辜的),也不能拘泥于罪名规定,将形式上构成犯罪,实际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作为一名律师,一名辩护人,需要在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指导下,帮助审判人员梳理清楚罪名规定的立法目的、准确含义,避免审判人员错误适用罪名规定,导致伤及法律上的无辜者。
从构成要件分析赵春华案
赵春华案所涉及的罪名规定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该条文字表达非常简单,全文如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许正是由于上述规定似乎太明确了,所以审理赵春华案法官想当然的认为,既然具备赵春华“持有”枪支的客观事实,赵春华当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基于同样的思维,赵春华的辩护律师也想当然的认为,赵春华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是如果深入考察案件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结论并非如此肯定。
以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来考察“非法持有”的含义,包含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层含义是,非法持有枪之人“占有”枪支的外观性事实;第二层含义是:非法持有枪支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持有的是国家禁止持有的枪支。作为法律人对于“非法持有”的认识,显然不能仅仅限于第一个层次,更应该看到第二个层次。但是遗憾的是,在赵春华案中,无论是法官,还是赵春华的辩护律师都只是看到了第一个层次的“非法持有”,从而无法通过法技术的运用,实现罪名规定与社会公众意识的正义观的巨大落差。
法律上的“知道”尽管是一个个体化很强的概念,但是绝不是一个飘忽不定的怪物,它是可以通过客观的案件事实来合理推断的。就赵春华案而言,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客观事实:
1.赵春华“持有”枪支的状态是依附于其所用于解决生计问题的射击摊;
2.赵春华的射击摊是从一位老人手里以2000元转过来的,之前这位老人一直在经营;
3.这种射击摊非常常见,普通人也都习以为常;
4.赵春华是一名51岁的老人,仅有初中文化。
从以上事实,去探究赵春华的思想状体,她基于对于射击摊的合法性认识,进而产生对于射击摊上用于射击气球的“枪支”合法性的认识,所以,正常的判断是,她不可能知道其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据此,应该认定赵春华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持有”枪支。
走出形式主义的误区
赵春华案一出,之所以舆论哗然,就在于本案的结果超出了普通社会公众所能接受的正义观念底线。与社会公众的反映不同,法律人却把焦点集中在枪支认定标准的不科学上,而对于判决自身存在问题,却少有激愤之感,这反映出了法律人更容易陷入形式化的认识法律规定的误区。
其实犯罪的认定,在社会危害性的层面是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因此在犯罪的认定法律人首先要取向于社会价值,然后再借助法技术的工具,实现法律问题的社会正义。就赵春华案而言,首先是本案法官及辩护人社会价值观念的缺失,其次是法技术的疏漏。鉴于本案被告人赵春华已经上诉,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希望本案的二审能出现转变,认定赵春华无罪。
 
                                               欢迎扫描添加作者公众号
                              孔德峰‖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的法律分析

 
话题:



0

推荐

孔德峰

孔德峰

61篇文章 5年前更新

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社会评论人。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