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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作为一个冤案符号,大概每隔一段时间都要媒体打捞出来,一而再再而三的展示一下。这个春节,赵作海又不知是第几次被采访,被报道了。这次引起关注的缘由是,赵作海因为亲戚的盘剥、投资的失败,差不多败光了他的65万元国家赔偿金之后,在河南省有关法院领导的关照下,住进了当初判他有罪的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免费提供的住处(水电费由法院承担),并现享受一份近乎完全是福利的工作,——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抄水表,每月只需工作一天,月收入1800元。对于河南省法院方面作出如此安排的具体原因,我们无从得知,但是似乎从媒体报道的细节上,仍可以揣测出几缕端倪: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来看我,还有四家电视台记者跟着。我说我没有钱了我要去做乞丐,做乞丐又不犯法。他们说不犯法也不能让我做乞丐。”赵作海回忆起这份工作是怎么来的,“他们还问我说是想要住独院房还是想住楼房,我就选了这儿。”从上述媒体报道,似乎可以看出,赵作海当着媒体的面说,我没有钱来了,我要去做乞丐!而在领导们看来,谁都可以做乞丐,赵作海却不能!

在我看来,对于赵作海的安排,实质是法院领导拿着公共资源买平安,既无法律依据,也并不妥当。但是却看到了一篇新锐媒体《新京报》的评论,大概是说,在赵作海的现状,法院还是有责任的,所以在现行规范许可的范围内,法院的做法是很人性的。按照这架势,估计法院要为赵作海的养老问题负责到底了。

我以为,媒体是当今社会舆论的引导者之一,有关法治事件的观点言论,更要本着对法律负责的态度,不能抛开法律讲人性,更不能打着人性的旗号,去破坏规则。在赵作海的问题上,法院的锅早应该卸下了,应该轻装上阵,认真做应该做的事情。

不错,赵作海确实是错案的受害者,但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则,赵作海错案问题已经完全得到了解决,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没完没了。赵作海不能躺在错案的床上,免费休息一辈子,他必须站起来走自己的路,承担作为一个社会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我注意到,有一种论调,认为赵作海的投资失败,是因为他坐了多年大牢,脱离社会多年,“是其较难适应当前市场竞争以及风险的主要原因”。那么,我们来看赵作海所做的投资是什么?第一是开旅社,亏了4万;第二是陷入传销组织,亏了17万元;第三是投资汽车投资理财担保公司,导致40万元无法收回。上述活动,都属于商业风险,甚至是高风险的商业活动。近些年来,为此而亏损、甚至倾家荡产者,不计其数。将赵作海的此类投资失败,归咎于其作了多年大牢,在逻辑上是似是而非的。持这种论调的人,不妨假设如果赵作海不坐多年大牢,他的社会意识、商场经验又能如何?是不是坐牢之前的赵作海就是巴菲特式的商业奇才!其实,即便赵作海上述投资失败,他也并非无正常的谋生能力,在此之前,他就曾在商丘做环卫清洁工作,月收入1200元。是他本人在9个月后认为“上班路程远“停止了清洁工作。

我也非常不认同,所谓上述人性作法是在现行规范许可范围内,不违反现行规则的论调。这种论调本身就是基于没有法治观念所致。为赵作海提供的福利性待遇,是由法院提供的,法院并非私人企业,而是国家机关,其所有的财源均来自于国家财政,来自于社会公众的纳税。按照法治国家的公共财政常识,人民法院的所有支出,均须依法定项目进行。我相信,为赵作海提供的福利性待遇,绝对不属于该法院依法支出的范围。

当然,我也能理解一旦真如赵作海所说,其上街乞讨,河南省法院系统可能面临的舆论压力。但是我要说的是,这种舆论压力的形成,绝不属于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作为媒体应明白错案纠正、国家赔偿的界限在哪里?社会公众也应理解个人社会责任的界限在哪里?最后,更重要的是,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更应该严格坚持法律界限,承担当承担的责任,拒绝不当承担的责任!如此,才能形成规则化的社会,而规则化的社会,才是真正符合普遍人性的社会,对于人人均讲人性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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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孔德峰

61篇文章 5年前更新

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社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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